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爱定制平台化妆品发布规范

本标准于2024年6月1日生效

前言

本规范适用于商品页面所有模块,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题、商品主图、3D应用及视 频、广告标语、商品属性、商品描述、商品详情、扩展标签页等。

第一条 适用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在爱定制发布化妆品类商品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、产品标签及产品执行标准。

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爱定制销售“美妆/个护” (不包括美妆工具、假发、美甲)、“日用 品”->“生活用品”->“个人清洁”中化妆品相关商品。

注: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、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,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 位(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),以达到清洁、消除不良气味、护肤、美容和修饰 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。

第二条 展示规范

【产品描述规范】

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拥有充分的知情权,商家需在发布产品时明示以下信息:

  1. 全成分展示要求,展示可用文字或图片形式,图片展示要求文字清晰可见。

  2. 原产地: 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。 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(地区指中国香港、澳门、台湾)的名称和在中国依 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、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。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 址。

  3. 有效期: 有效期不可以写详见产品外包装,必须具体展示,例如“保质期×个月”

注: 如商品销售时剩余保质期少于一年(针对保质期大于或等于三年的商 品)或少于三分之一(针对保质期小于三年的商品)的必须如实说明,且需展示在 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;剩余保质期少于180天(针对保质期大于或等于三年的商 品)或少于六分之一(针对保质期小于三年商品)的商品禁止销售。

  1. 产品主要性能、适用人群

  2. 使用说明,要给出正确的使用方法(包括使用顺序)

产品描述中不得含有医疗术语、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(如:无效 退款)、虚假/夸大/绝对化的词语、医学名人的姓名等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 用的词,详见国家关于《化妆品命名规定》的要求。

第三条 标识规范

所有商品的最小销售包装需包含化妆品使用说明,该说明包括以下内容:

  1. 化妆品的名称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。

  2.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

  • 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。
  • 应标注委托生产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。
  • 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(地区指中国香港、澳门、台湾)的名称和在中 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、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。
  1. 净含量 定量包装的化妆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注净含量。

  2. 化妆品成分表

  •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。成分表应以“成分:”的 引导语引出。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。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或等 于1%时,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%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。
  1. 保质期:化妆品销售包装应标注保质期,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:
  •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;

  •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。

  1. 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、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,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 不标注年代号。

  2.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。

  3. 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。

  4.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,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 标注安全警告用语。

  5.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(如赠品、非卖品等)的化妆品,可以免除标注本 部分3和4及6~8中的内容。

注: 以上要求均来源于《GB 5296.3-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 化妆品通用标签》,建议自行参阅相关标准。

第四条 合规宣传要求

(一)化妆品宣传功效时,应展示真实有效的化妆品备案信息(如:含备案号的化妆 品标签、特殊化妆品注册号等信息),并留存备案/注册批件、功效宣称评价报告以 备查。

(二)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、虚假或引人误解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宣传内容。

  1. 不得使用功效保证或断言类描述,如:特级、超凡、特效、全效、强效、奇 效、高效、速效、神效、超强、全面、全方位、断根、使用前后对比、无效退款、无 副作用、3天见效、一抹见效、根治、根除、拔根等。
  2. 不得使用医疗用语,如:疾病名称、治疗、治愈、换肤、去除皱纹、医用等。
  3. 禁止虚假夸大宣传产品成分,如:宣称产品“纯天然”、“食品级/可食用”等。
  4. 禁止混淆化妆品和医疗用品,如:禁止宣传微针、械字号面膜、药妆、医美 级、医用面膜等内容。
  5. 禁止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,如:定格时光、抚平岁月痕迹、留驻青春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