爱定制平台虚拟类商品争议处理规范
本标准于2024年6月1日生效
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的虚拟类商品指经营大类为 “虚拟商品”类目下的商品。
第二条 卖家应当按照订单约定的数量向买家交付虚拟商品,并确保其交付至买家的虚拟商品 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和期限。
第三条 因虚拟商品产生的争议,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爱定制的要求提供相关官方网站的查询 记录或者相关单位的书面证明进行举证。
第四条 虚拟商品(除游戏代练、网站建设)交付买家前的商品风险由卖家承担;交付买家 后,爱定制将根据双方举证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定。
第五条 游戏代练、网站建设类交易,卖家承诺或买卖双方约定的商品交付时间届满前,买家 无正当理由要求退款的,需与卖家协商一致。卖家存在延迟交付情形的,在买家催告要求交付 或申请退款的当日内仍无法交付的,交易支持退款买家。
第六条 以“自动发货”方式交易的虚拟商品,在交易完成后(售后),因买家自身原因要求退 款的,需与卖家协商一致。
第七条 票务类交易,卖家已实际订票且产生订票成本的,买家无正当理由要求退款,需与卖 家协商一致。
第八条 向买家交付的虚拟商品数量不足或无法达到约定使用期限的,按实际交付比例部分或 实际可使用期限做相应比例部分退款。虚拟商品存在上述情形,且情节严重的,交易做退款 处理。情节严重系指:
(一)交付数量不足、无法达到约定使用期限两类情形并存的;
(二)卖家店铺内大量存在上述商品责任情形的。
向买家交付的虚拟商品多于约定数量的,卖家如需取回商品,应当自行联系买家解决。
第九条 向买家交付的虚拟商品无法达到约定使用目的或者交付错误的,交易做退款处理。
第十条 符合本规范退款情形的,商品由卖家自行联系买家协商处置。